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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黑龙江频道9月12日电(记者梁书斌) 9月12日上午9时许,备受瞩目的“高山事件”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因被告高山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9月12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判决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东哲、李东虎等的票据诈骗、合同诈骗、诈骗勒索、行贿、公司行贿、被告人高山挪用公款案。
审判结果显示,2000年至2004年,被告人李东哲、李东虎与被告人袁瑛、张立滨共谋,与当时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以下简称河松街支行) )行长的被告高山勾结,盗窃存款公司并认购银行,或汇款支票 已查明将河松街支行存款公司账户资金转入李东哲、李东虎实际控制的虚假企业或/ (被李东虎转账的李东哲、李东虎通过取现、转账、电汇等方法转入资金,被李东哲、李东虎非法侵占。
2004年12月,李东哲、李东虎、高山分别逃往加拿大。 李东虎指示袁瑛、张立滨等销毁李东哲、李东虎管理的企业财务会计等资料,李东哲指示他人出售相关资产进行转移。 李东哲、李东虎联手袁瑛、张立滨骗取河松街支行资金,高山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共计8.02亿多元。
事发后,公安机关共收缴赃款5亿1600多万元,美元11万元。 李东哲、李东虎、高山分别于年1月、年7月、年8月从加拿大回国投稿,但李东哲、李东虎拒绝透露案件事实和赃款下落,高山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
2002年至2004年,被告人李东哲、李东虎实际控制的哈尔滨顺合汽车工业贸易有限企业等5家企业,以伪造的车辆合格证、货物进口说明书、进口汽车随带车检单为担保,从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昆仑分行骗取人民币2亿多元。
从年到年,被告人李东哲单独或与被告人藏利伟、李东虎、蒋月仙合作,通过打电话、写恐吓信等手段,分别向李旭光、陈耀忠、赵云立、李百川勒索钱财,其中人民币1100万元。
2000年至2004年,被告李东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哈尔滨市电信企业财务部经理赵云立捐赠40万元(人民币330.8万元),向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晓光捐赠700万元,向黑龙江辰能投资集团有限责任企业董事长贾哲捐赠200万元
1999年下半年,被告人李东哲为了非法获利于出资经营的企业,向中国光大银行大庆分行行长王继红行贿人民币100万元。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东哲犯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计罪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所有财产。 被告李东虎犯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犯数罪,判刑25年,并处个人财产3500万元、罚款50万元。
被告高山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被告西藏利伟、袁瑛、被告张立滨、被告蒋月仙分别犯敲诈勒索罪、票据诈骗罪、贩毒罪、纵容他人吸毒罪,均判处有期徒刑。 依法查获的赃款和赃物,返还给受害者。 对李东哲、李东虎的违法所得将依法继续征收。
来源:企业之窗
标题:“高山因挪用公款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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