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于去年11月18日召开了《政府批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年本)》新闻发布会,国家发改委投资司副司长罗国三副回答了记者提问。
以下是发言的实录:
总公司记者:
我在这次的“目录”中看到将火灾项目的批准委托给了省级政府,至今地方对上马火灾项目的热情还是相当高的。 会不会发生一点盲目的火灾投资热潮呢?
罗国三:
关于火力发电核准权限的委托,刚才秘书长已经向大家报告了,这次委托共有23个方面。 实际上,除了火力发电,还有热电,再加上风力发电,我们可以看到这些都已经下放了。 保存最多的是核电站和稍大型的水力发电处于中央水平。 从电力建设来看是的。 刚才秘书长也向大家介绍了一下,这次修改的三个亮点,我想谈谈下放的优势。 下放这么多不是会引起混乱吗? 这也是各方面都关心的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也事先考虑过了。
第一,下放是有条件下放,这个条件是一系列的政策条件。 观察到53号文《通知》正文中列举了一些条件。 例如快速发展计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准入标准、技术政策、用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用政策等。 批准权力下放,地方和公司必须执行相关的法规政策。
第二,这次目录的修订特别强调了计划的控制作用。 其中有很多条款是专门论述的。 例如,火力发电是省级政府根据国家根据总量控制目标制定的快速发展计划批准的,这是受控的。 也就是说,由国家管理计划,由地方具体实施。
第三,大家可以观察到的下放也有水平,下放地点的一些项目只能是省级。 这是现阶段考虑逐一发挥省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策掌握和技术力量方面的特点是一个想法。 另一个放在了地方政府。 这个地方政府是指各级地方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省级政府可以进一步分解这些。 目前我们掌握的情况基本上是各省放在基层,除非确定放在省级管理,否则基本上是放在基层政府。
这里另一个优点是城市建设项目。 包括已经修改的社会事业项目在内,城市建设项目有很大的变化。 在2004年图书批准目录中,城市建设项目和社会事业项目都需要全口径批准,除确定谁批准外,剩下的项目都由地方政府批准。 年修改了社会事业这一条款,除有确定规定外,均为批准或备案,由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所属关系自行决定批准或备案。 年本对城建项目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得到了过去全口径的批准。 这次也是规定,除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地方政府要自行明确城建项目是备案还是审批。 许多政策的条件具有约束性。 我们非常强调计划的诱惑和管理作用,考虑到目前不同层次的地方政府的政策保障和接受能力的状况,做出了不同的解决方案。
来源:企业之窗
心灵鸡汤:
标题:“发改委谈火电核准权下放:国家规划 地方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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