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对原标题进行示威,主办单位将被行政拘留[/s2/]。
资料来源:西部网
据本报报道,5月17日下午2点,某队拿着彩旗,从长沙潇湘大街沿着沿江风景走。 这是湖南省当地同性恋权益组织和爱网主办的年夏大陆(长沙)同志的反歧视活动。 (详细内容请参照本报5月18日b03版的报道)
发起人小向表示,这是第二次在长沙举办这样的活动,第一是希望向社会传达积极的lgbt群体(男同性恋、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的生活现状,这与努力重合。
5月19日,记者从岳麓公安分局获悉,此次示威的组织者被某警察行政拘留。 长沙警方也在推特上称,5月17日14时左右,某(男,19岁,沅陵人)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组织80多人,在岳麓区潇湘街、桃子湖路等地进行示威活动。 5月18日,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示威法》第28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依据某法律进行了行政拘留12天的处罚。
湖南省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说:“根据宪法第35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示威的自由。” 但是,必须依法进行,相应的示威社会活动,必须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批准备案,并按照该计划的路线、时间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示威法》第六条的规定,集会、示威、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示威、示威举办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的示威路线通过两个以上的区县的,主管机关是通过的区县公安机关的联合上级公安机关。 该法还规定,举行集会、示威、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取得许可。
举行集会、示威、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提出警告或者拘留十五日以下: (一)未按照本法规定被许可申请或者申请的; (二)不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法、标语、口号、始发时刻、地点、路线,不听制止的。 李健律师建议,公民享有权利时,也应考虑实施的方法和手段。
来源:企业之窗
心灵鸡汤:
标题:“小伙组织未经许可游行被拘留 律师称应先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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