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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漯河9月4日电(记者吴扬)近日,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民一庭副庭长詹宏民法官就民间借贷纠纷案接受记者采访时,向记者泼冷水。 感慨:领导人胡乱呼吁,法官不好办。
根据漯河市鄞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透露的事实,从2003年至2008年,漯河市民程建伟多次向周颍借钱用于经商。 周颍和程建伟经交易明细表,签订了一份协议书。 协议书第一份复印件为程建伟借周颍现金155万元; 程建伟将于年10月8日偿还30万元; 年10月底偿还80万元,余额在年元月30日前偿还; 不能按期偿还的,余额按月利2分计算利息; 协议以前的借条全部作废。 签订协议书的当天,程建伟又为周颖颁发了155万元的借据。 协议签订后,程建伟于去年10月8日只偿还了30万元,余额125万元至今未还。
双方就此出庭。
年7月,漯河市鄞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被告程建伟向原告周颍借款125万元属实,有提交协议书、借据的证据,被告缺席也足以认定。 根据……的规定,被告程建伟将在本判决生效后10天内偿还原告周颍的债务125万元和利息。
漯河市鄞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程建伟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詹宏民担任本案审判长,与审判员王宗欣、代理审判员刘继伟共同审理此案。
年5月16日,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程建伟在本判决生效后10天内偿还周颍借款本息96.35万元,其中本息21.34万元,自年6月1日起按月利一分五厘计算利息至支付之日止。 。
漯河中院因程建伟应退还的金额和周颖判断程建伟实际欠自己的金额减少了近30万元,引起周颍的强烈不满。
判决后,周颍立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向相关部门控告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谗宏民枉法审判。
周颍在控告书中指责法官誊宏民在判决书中混淆、回避足以说明程建伟借款的关健证据——借款“协议书”和“借条”,此外还认定“协议书”和“借条”无效。 并指出誊宏民自编自演的判决书存在逻辑错误。 判决书称,“被上诉人(周颍)借给的资金产生利息,上诉人)返还的资金也产生利息”,程建伟将从借款中扣除因还钱而产生的利息。
“还钱还生存,真是滑向世界的大智! ”周颍生气地对记者说。
周颍还控告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于年5月16日下达,但截至8月8日,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已交给一审法院漯河市鄞城区人民法院。 这之间的时间差为82天,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誊宏民的这种做法等于剥夺了当事人的知情权。
关于程建伟和周颖的借贷案件终审判决和周颖反映的问题,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一庭副庭长(主持工作(詹宏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主张判决没有问题。 但是,针对判决书中出现的“上诉人(程建伟)返还的资金也产生利息”一词,詹宏民承认了这句话不准确。 但是,鲍宏民强调,尽管这句话表达上有问题,但在计算双方的还债额方面,他特别请专家计算,在有清单、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判决是准确的。
针对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终审判决书的落款日期为“年5月16日”,与一审法院漯河市鄞城区人民法院实际转送的时间相差近3个月,阮宏民法官表示,判决书落款日期为案件合议体合议时期,是法院判决书下达的真实时期。 落款时间和判决书的发布时间相差一两个月也是正常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 但是,当记者提出要看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时,豾宏民说:“我没有。 请向最高院询问。”
在说明了上述问题之后,
来源:企业之窗
标题:“河南漯河法官感慨:领导乱打召呼 法官难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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