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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保障房建设中最大的困难是资金不足。 因此,除了政府投资、社会融资外,很多地方还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直接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试图解决地方政府保障性住房资金的问题。
但是,《经济参考报》记者在多方采访中表示,许多人认为基本住房保障是政府的责任,但公积金是职工缴纳的公积金钱建设保障房存在录用上的“偏差”。 据他们介绍,用公积金建设保障性住房,但分为低收入者、无收入人等,缴纳者中低收入者因收入门槛、位置等原因无法享受,另外,这部分缴纳者因经济条件等原因无法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反而支持中高层购买,新增
涉嫌挪用他人财产
据了解,长期以来,住房公积金通过增值收益和剩余资金的利用,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 但是,其合理性越来越受到质疑。 在采访中,许多公积金缴存者表示:“我缴存了公积金,但并不享受买房。 为什么要用我的公积金建保障房给别人住?”
许多业内人士和专家学者认为,住房公积金应当全部缴存职工个人,公积金所得收益也应由全体职工缴存,将公积金中心产生的增值收益缴存财政,用于城市廉租房建设的补充资金等于“为公自用”。
事实上,关于公积金保障房建设的最大争议在于保障房的受益范围。 如果所建保障房的保障对象不是公积金缴纳职工,则有挪用他人财产的嫌疑。 一些专家认为,住房公积金为保障性住房建设而上缴财政,混淆了公积金和“公共财政”的概念。
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陈祖信表示,要理顺公积金与公共财政的关系。 财政资金第一是保证底线,是为全体民众服务。 公积金是在国家税收优惠下,公司和职工个人共同出钱承担特殊用途的长期住房储蓄,是缴纳者之间的互助,并不统一为“用公积金缴纳者的利息收入为全社会的人服务,是恶毒的”。
鄂尔多斯市公积金中心副主任王建峰也表示,已建成住房公积金收益的保障房,不是交公积金的人采用的,一方面体现了公积金制度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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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企业之窗
标题:“多地拿公积金的钱建保障房 被质疑挪用他人财产(1)经济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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