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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发了年度图书投资批准目录能源项目大放权

21世纪经济报道王秀强北京报道

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力度和尺度不断加大。 年公布本投资批准目录后,国务院再次修订政府批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促进比较有效的投资和创业。

11月17日,中国政府网全文发布了年本《政府批准的投资目录》。 根据最新的项目批准目录,共撤销和下放38个项目的批准权限。 其中,火力发电厂、火力发电厂、抽水蓄能发电厂、港区、通用机场新建、军民合用机场扩建、炼油一次扩建、铁矿开发、乙烯新建等项目,以及部分水电站、电网工程、飞机制造等项目

“国务院下发2014年本投资核准目录 能源项目大放权”

根据年版投资批准目录,能源行业简政放权最大。

一、水电站:在跨境河流、跨省(区、市)河流建设的单站总设备容量50万千瓦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单站总设备容量300万千瓦以上或移民1万人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批准。 剩下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批准。

二、抽水蓄能电站:由省级政府批准。

三、火力发电厂:由省级政府批准,其中燃煤火力发电项目必须在国家根据总量管理制定的建设计划内批准。

四、火力发电厂:由地方政府批准,其中冷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级政府在国家根据总量管理制定的建设计划内批准。

五、风力发电所:由地方政府在国家根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计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批准。

六、核电站:由国务院批准。

七、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士500千伏以上直流项目、跨境、省)市) 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并 其余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批准,其中士800千伏以上的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的交流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制定的计划批准。

“国务院下发2014年本投资核准目录 能源项目大放权”

八、煤矿:国家计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以上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领域管理部门批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国家计划矿区内的剩余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批准; 剩下的常规煤炭开发项目由地方政府批准。 国家禁止和批准新建的煤炭和天然气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

“国务院下发2014年本投资核准目录 能源项目大放权”

九、原油、天然气:开发项目由拥有采矿权的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领域管理部门备案。 国务院还要求,拥有采矿权的关联方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多次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被无序开采。

十、煤制燃料:年产20亿立方米以上煤制天然气的项目,年产100万吨以上煤制油项目,年产50万吨以上煤经制烯烃的项目,年产100万吨以上煤制甲醇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

十一、炼油:新建炼油和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纳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快速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项目由省级政府批准。

十二、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存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由国务院领域管理部门批准,其中新建具有300万吨以上接收储存能力的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其他项目由省级政府批准。

十三)管网)油田集输管网除外)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其他项目由省级政府批准。

(十四)送气管网)气田集输管网除外)跨境、跨省(区、市)的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其他项目由省级政府批准。

(十五)变性燃料乙醇)省级政府批准。

来源:企业之窗

标题:“国务院下发2014年本投资核准目录 能源项目大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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