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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长沙9月5日电(记者周勉)经8月12日和26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9月5日,湖南省益阳市南县人民法院对备受瞩目的《镇政府告县政府案》取消了南县人民政府和南县国土资源局向南县三仙湖镇三渔场发放的“集体土地全票”,
这件事始于三仙湖镇人民政府和三渔场之间的土地所有权纠纷。 2005年,南县国土局向三渔场发行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所有权人为三渔场村民集体。 但是,三仙湖镇政府认为渔场一直是镇政府的资产,要求县国土局重新明确土地是镇集体的全部,并颁发新的证。 并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和“未进行公示”为由,将南县国土局和南县人民政府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表明,原告南县三仙湖镇政府从1958年开始以投工、投劳等形式进行三渔场的管理和开发。 2004年,南县启动全县20个乡镇辖区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证发放工作,被告南县国土局是此次登记证发放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 同年12月7日,本案的第三方三渔场提交了该渔场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并向两被告提出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 2005年3月25日,两被告根据第三方申请,颁发了以土地所有权为三渔场村民集团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但未公告该宗土地,该证颁发后也未告知原告。 法院据此认定被告违反了法定程序。
法院还认为,两被告授权行为认定事实证据不足。 两被告在申请人既未提供土地所有权来源说明,也未提供土地附着物所有权说明的情况下,因诉讼争夺土地确权而授予证书,违反了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第10条的规定。
三渔场作为本案的第三方提交法院,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纠纷应当根据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调解,不应当提起行政诉讼。 而且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镇政府起诉县政府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对此,法院认为三仙湖镇政府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是行政诉讼的合格原告。 南县人民政府和南县国土资源局作为土地授权、登记机关,签署土地所有权证,为本案合格被告。 得知三仙湖镇政府于年4月提起诉讼,自当年7月起被指控复制具体行政行为,未超过2年诉讼时效。
审判长告诉原被告和第三方,如果对本判决不服,判决书送达后15天内递交诉状,可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原告表示对一审的审判结果没有异议,被告和第三各方平均经过进一步协商决定是否上诉。
来源:企业之窗
标题:“湖南“镇政府告县政府”一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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