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9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利用新闻互联网侵害人身权益的民事纠纷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本司法解释将于10月10日起施行。

●此次公布的司法解释规定,互联网客户或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公布自然人的基因新闻、病历资料、体检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个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新闻,损害他人

●另外,司法解释中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益被侵害而产生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件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明确赔偿额。”

焦点1禁止隐私“人肉”曝光

首席法律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在网络时代,个人新闻特别是个人电子新闻的保护面临着许多挑战。 个人新闻的收集几乎无处不在,个人新闻的内涵越来越丰富,范围越来越广。 因此,在互联网上保护公民个人新闻是司法的重要任务。

“最高法确定约束人肉搜索曝光个体隐私”

根据《规定》的复印件,互联网客户或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发布自然人的基因新闻、病历资料、体检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个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新闻

该条款还特别列举了经自然人书面同意在约定范围内公开的、在促进社会公共利益所需范围内的、自然人自行在网上公开的新闻或者其他合法公开的个人新闻、合法渠道获得的个人新闻等例外情况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顾培东认为,目前网络上正在进行基于个人目的的“人肉搜索”行为,受害者的个人新闻很可能会在网上公布,给众多受害者带来麻烦。 《规定》中的这一条款一方面实际从法律上约束这一行为,另一方面规范这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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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被怀疑是中学生徐在服装店试穿衣服时偷了衣服,被告蔡晓青在推特上发布了徐在店里的视频截图。 一个多小时后,网上人肉搜索曝光了徐的个人新闻、姓名、所在学校、家庭住址、个人照片,这些新闻也是服装店主蔡在微博上发布的。 两天后,徐某跳河自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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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一审中,被告蔡晓青在徐嫌疑人经营的服装店试穿衣服时,因涉嫌偷衣服,在店里视频的截图中打上“穿着五颜六色衣服的是小偷”等字幕后,公开发布在推特上,侮辱他人。 事发后,鉴于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亲属向被害人亲属赔偿经济损失,经被害人家属了解,被告人在法庭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从轻处罚,以侮辱罪判处被告人蔡晓青一年徒刑 蔡晓青不服上诉,汕尾中院二审维持原审。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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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2大v转向侵权新闻或承担责任

《规定》还首次确定了利用新媒体等转载网络新闻行为的过错和程度认定问题。

在新闻传播的形态中,以社会交流互联网为媒介的转载等二次传播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对此,根据《规定》,法院应当认定互联网客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新闻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并由转载主体综合承担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观察义务。 转载的新闻侵害他所有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 转载的新闻是否有实质性的修订,文案标题是否有增加或修订,是否与文案有很大的不一致,以及是否有可能误导公众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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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长姚辉告诉记者,就此类案件而言,从法院每年总案件受理量来看,在民事案件的各种类型中,新媒体侵权案件数量并不突出。 但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随着信息表达和交流方法的变化,这类事件将来可能会发生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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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辉进一步解释说,这项规定将来多会对新媒体造成制约。 评价错误的一个前提是“观察义务”,你的“观察义务”越大,就越有可能被认定为你的错误程度越大。 如果一个普通人,他在微信上看起来很开心的话,他的错误程度可能很低,或者没有错误。 如果他是一个大v,有很多粉丝,他必须知道发布会影响多少人,影响有多大,在法律义务上必须有更高的观察力,转发必须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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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003年,华商早报发表了“伪证、民告官、诈骗被曝光”的文章。 转载了日本网和上述的复印件。 2006年6月9日,华商晨报社在当天的新闻末尾版中刊登了对徐杰敖的道歉声明,但字数和篇幅确实太小,不太引人注目。 徐杰敖要求对本公司未及时纠正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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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法院认为,在本网站上转载华商早报的侵权复印件没有问题,但法院于2004年底认定华商早报的行为侵犯原告名誉权,并在报纸上刊登道歉声明后,本公司仍未订正或删除该消息。 由于华商晨报的道歉声明篇幅太小,位置不显眼,本企业无主观恶意但有过失,因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本赔偿原告人民币8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 据本公司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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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3“水军”发布新闻必须连带承担责任

《规定》还包括非法删改、网络水军等互联网灰色产业的责任承担问题。 孙军需表示,目前之所以存在以非法发帖服务为代表的互联网灰色产业,一个重要原因是互联网技术不平等,发布侵权新闻的互联网用户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往往具有技术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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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组织、教唆或者他人传播、转发网络新闻侵害他的一切人身权益,被侵害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另一方面,对非法删改行为,本规定经被害人同意,由构成侵权的互联网客户或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提供删除、屏蔽、解除链接等服务的,法院应当认定无效。 擅自篡改、删除、屏蔽特定网络新闻或者以切断链接的方式阻止他人获取网络新闻的,由发布该新闻的互联网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受他人委托实施该行为的,委托人和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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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培东认为,法注的一大亮点是与目前许多新的网络侵权表现形式进行比较管制,如非法删改、网络水军等。 但是,关于如何认定对这种行为的侵权责任,需要进一步细化最高法,通过发表典型案例可以统一法院的判定尺度。

【例】王先生是腾讯信息中心的健康频道,首要负责医疗相关的新闻发布。 花钱删改的证人史先生说,他所在的企业多次要求王先生删除腾讯在网上的帖子。 一共删除了约10瓶,但每瓶价格约1500元上下浮动。 王氏利用担任腾讯网站的便捷职务,非法从北京雅歌时代的广告媒体有限企业、新讯天下(北京)广告媒体有限企业收受6.71万元,帮助腾讯网删除网络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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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一审法院判处王先生6年有期徒刑,并继续追缴,没收违法所得19万余元。 王先生不服,向二中院上诉。 他认为,这些款项中不仅有删改费用,还有不少“软文宣传”费用。 也有部分行贿、受贿金额的重复计算。

二中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主张证据不足。 在本案中,多名证人分别因行贿和受贿被丰台区法院处罚,但这些生效判决中法院认定的行贿数额,足以说明相应的涉案金额问题。

本报综合报道

4个新闻工作者的侵权网站“连坐”

《规定》要求原告只起诉互联网客户,互联网客户要求向共同被告或者第三方追加涉嫌侵权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人民法院应当许可。 原告只起诉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要求共同被告或者第三方添加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可以明确的互联网客户的,人民法院应当许可。

“最高法确定约束人肉搜索曝光个体隐私”

《规定》还规定,原告起诉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新闻类互联网客户发表为由进行答辩的,法院根据原告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涉嫌侵权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可以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 原告根据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新闻请求新增互联网客户为被告的,法院应当予以许可。

侵权人以书面或者向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通知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通知包括:通知者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互联网地址或者准明确的侵权复印件的相关情况、通知者要求删除相关情况的理由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 ”司法解释并规定。

【例】一位博主发表了原告关于某个人隐私的复印件。 原告先后向图书和百度发出律师函,要求采取必要措施。 书没有提供证据表明诉讼中采取了删除等必要措施,百度提供了证据表明切断或删除了链接。 原告要求两家企业提供博客的个人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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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法院认为,不能说明履行了事前提示和事后监督义务,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百度已经履行了提供法定事前提示和比较有效投诉渠道的事后监督义务,不承担侵权责任。 接到原告通知,未能说明采取了必要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百度接到原告通知后,立即采取切断、删除链接等措施,不承担侵权责任。 由于相关博客的复印件涉及原告的人格权益,原告有权知道其网络客户的个人新闻并主张其权利。 据本公司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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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采书(签名除外) /新京报记者邢世伟

(原标题:《最高法》) )。

来源:企业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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