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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叫电子商务、虚标交易量、虚假评论以及“清仓价格”、“甩卖价格”的,最高将处以违法所得的10倍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最高罚款50万元。 国家工商总局昨天就《侵害顾客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10月4日前,社会公众可以反馈意见。
不要乱喊楼价
“楼价跳跃”、“血拼大甩卖”、“原创正品”……一点商家在销售商品时,吆喝的广告不能说是“感人”,但真伪还不确定。 《办法》规定,经营者向顾客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新闻必须真实、全面、准确,不得以虚假的“清仓价格”、“甩卖价格”、“最低价”、“优惠价”销售商品和服务。 不得以虚假的“有奖销售”、“图书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和服务; 不得假冒正品销售“解决品”、“不良品”、“等外品”等商品。 此外,不得进行虚假或误导性的现场证明或演示。
很多网购业者的经验是通过评论来决定是否通过网购进行下单,但网购的评论中有不少“猫”的东西,甚至是看起来火爆畅销的成交数也可以造假。 《办法》与本规定相比,经营者不得采用虚构交易、虚构交易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法进行欺诈性销售诱导。 否则,将按照《顾客权益保护法》第56条予以处罚。
不要滥发商业新闻
一旦买了商品之后,只要留下手机号码,那个商家就会频繁发送促销活动邮件。 大部分客户都经历过的事件。 关于保护客户个人新闻,《办法》的规定,经营者未经客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销售或者非法提供客户个人新闻,也不得收集、采纳客户个人新闻
不能故意延迟退货
关于客户在意的退货时间,根据《办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客户可以要求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客户可以在收到商品之日起7天内退货。
根据《办法》,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法销售商品的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故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强行拒绝。 《办法》中列举了商家故意拖延或强行拒绝的情况。 其中包括:经营者自接到客户退货要求之日起7天以上未办理退货手续。 客户退货的商品完整,经营者以客户开封、检查为由,拒绝退货超过7天等。
■《顾客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推进行为,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法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酌情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来源:企业之窗
标题:“国家工商总局:网购评论造假可罚违法所得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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