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297字,读完约3分钟
大同市天镇县运输管理处副所长张明包养情妇的文章被多家媒体转载。 对此,3月21日,大同市天镇县政府信息中心贺姓主任表示,纪检部门已经成立专门小组介入调查。
新闻网记者联系了该贴的举报人袁某,袁某说他和前妻李先生于年5月结婚。 年4月,小丽生了个女孩。 会面的亲属争论说女孩不像袁某,更像张明。 随后,袁某委托相关机构进行亲子鉴定,结果发现袁某是非女孩的生父。
袁某告诉记者,婚前,小丽名下有十七、八万元的房子,还有钻戒、项链等许多昂贵的饰品。 结婚后,袁某开始听到张明和小丽之间有不正当关系的传闻。 随后,袁某从其他人口中得知,9年前,李先生在张西河治超站附近的酒店做服务员,与当时结婚的在该站工作的张明认知后非法同居。 袁某说,在李先生和自己结婚之前,两人没有中断过不正当的关系。

袁某还表示,在自己通报相关情况后,张明威胁社会人士找到自己的房子与李先生离婚,并于年8月在无法承受社会人士威胁的情况下,与李先生办理了离婚手续。
据公开资料显示,张明担任天镇县运输管理处副所长、西马站治超站长。 21日,记者就此情况多次致电当事人张明,但电话无人接听。
3月21日,新闻网记者致电天镇县政府信息中心,相关负责人称纪检部门成立了特别事件组进行干预调查。
由官员进行的滥用职权处罚认定
一、根据本条规定滥用职权罪成立,首先需要有滥用职权行为,行为人没有滥用职权,在完全具体的职权范围内解决了一些事项,不被视为滥用职权罪。 另一方面,为了逃避行为人的罪行,不能扩大行为人的具体职权范围;不能以属于官僚主义为理由逃避人的罪行。 官僚主义不是法律用语,但官僚主义行为包括滥用职权行为,也包括犯罪行为。 对要求成立滥用职权罪,其次给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未造成重大损失的滥用职权行为,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 另一方面,作为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的重大损失,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有形损失,而是包括无形损失

二、本条关于滥用职权罪的规定为普通法条,另外,本法还规定了其他特殊的滥用职权犯罪即特别法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违反特别法条的,有可能违反本条的普通法条,也有可能违反。 此时,应认定为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大致认定犯罪,也就是特别法条中规定的犯罪,不认定为滥用职权罪。 例如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规定,超过许可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乱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森林严重破坏的行为属于滥用职权行为,但由于本法第407条规定为独立犯罪,

(/h/)三、行为人收受他人贿赂后,滥用职权谋取他人利益,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触犯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 此时,滥用职权是造福他人的行为只是受贿实现的条件。 因此,如果可以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的行为就不具有独立的意义,必须重新研究受贿罪。 如果收受的贿赂达不到受贿罪的程度,则应该根据滥用职权罪予以处罚,不以犯罪处罚,不得从轻发落。

(/h/)四、行为人利用职权侵占和骗取公共物品,本质上也具有滥用职权的性质,因其贪污行为使其他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触犯滥用职权罪和贪污罪,是想象竞争,与之相对
来源:企业之窗
标题:“50人逼情妇离婚 官员动用50多人逼情妇之夫离婚”
地址:http://www.qsxsj.cn/qykx/6994.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