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于去年11月18日召开了《政府批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年本)》新闻发布会,国家发改委投资司副司长罗国三副回答了记者提问。
以下是发言的实录:
中国经济指南记者:
本着“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为了落实公司的投资自主权,为什么要批准这家公司的投资项目? 谢谢你。
罗国三:
回答这个问题。 关于公司投资的项目需要批准的问题,我还是想从2004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这个问题。 这一“决策”实施十年来,目前的改革进一步深化。 2004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政策决定》提出了一系列投资方面的改革措施,这有重要的措施。 是为了区分不同情况,对过去的单一审查制度进行修改,分别实行审查、批准、备案制。 在过去的单一审查中,从2004年开始,改为审查、核和准备三种管理方法。 什么是区分不同的情况? 首先,说明批准制是否适用于政府的投资项目。 当然,为了规范化、改善、完善,也需要改革。
要点我想介绍一下公司投资项目的管理。 2004年以前也实行了审批制,2004年以后分别实行了审批制和备案制。 核制度的实施对象是公司投资建设的重要项目。 考核复印件是公司投资的外部性条件,什么是外部性条件? 确定“决策”有几个方面,一是维护经济安全;二是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三是保护生态环境;四是优化重要布局;五是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垄断等; 对外商投资项目从市场准入和资本项目管理进行审批审查。 这是审查的复印件,我们把它总结成了外部条件。
相对的外部性条件是内部性条件,我们就是这样鉴定的。 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这些被归纳为项目建设的内部条件,这些条件的决定要么由公司自主做出,要么落实公司的投资自主权。
我刚才说过批准的目的是保护社会公共的好处,但批准的范围和权限由批准目录规定。 目录的重要性体现在这里。 规定了审批范围和审批权限的,除目录外的公司投资项目一律实施备案管理。 应该说这是转变政府职能,落实公司投资自主权的重要措施。
有数据证明这个问题。 如前所述,2004年之前,无论是政府投资项目还是公司投资项目,都实施了审批制。 2004年以来,对这三种制度进行了估算。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数量中,约不到10%是政府投资项目执行考核制,不到15%是核准制,剩下的75%以上是执行备案制。 正如秘书长刚才所说,不到一年,国务院修订了两次批准目录,大幅度取消了委托。 我相信这个结果一定会发生重要的变化。 据说申报的范围增加,批准的范围越来越小。 当然这里还有一个环节。 过去的审批制政府必须审批3-4个环节,但审批和备案时,政府只审查一个环节。
总而言之,我认为,在目前这种情况下,为什么有必要实施核准制,可以借用三中全会的决定中非常确定的规定之一。 也就是说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建立公司投资自主权。 两个关系、三个关系以外的项目由公司自主决定。 两者的关系是什么? 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 三个关联是全国重要的行业布局、战术资源开发和重要的公共优势。
三中全会也确定,这两个关系三个关系以外的项目由公司自主决定。 我相信目前保存的特别是中央级别的批准范围是否充分体现了三中全会的要求。
来源:企业之窗
心灵鸡汤:
标题:“发改委:目录外公司投资项目均实行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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