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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卖我的鸽子。 法院判决我无罪后,我回来也会继续养。
听到曹红伟通过律师发来的留言,家人很生气。 一审判决中,他的服刑期限是2025年2月18日。
追溯到2019年2月,河南省鸽公司家、商丘市绥阳区原人大代表曹红伟因涉嫌多项犯罪被警方抓走。 被捕一年多来,曹红伟主张自己冤枉。
他的辩护人通过证据整理,发现曹红伟似乎没有说谎,现有的证据完全不足以说明他被指控的违法犯罪事实。
睢阳检察院排除了审查起诉阶段警方指控的4起、20起以上的犯罪,只留下口袋犯罪的受害者。
在 法庭上,律师为曹红伟无罪辩护,但结果并不完全令人满意。 一审被驳回,刑期变为6年。 这不是曹红伟及其家人可以接受的结果。
曹红伟在诉状中表示,办案机关收集证据和认定犯罪事实完全违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说明自己无罪,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未被依法收集和采信。
目前,该案已由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已进入二审手续。
供述和孤证确定案
要求牺牲
睢阳区检察院指控,从2008年开始,曹红伟召集10多人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开发房地产建设工程的过程中,侵占土地、强制拆迁、殴打他人、破坏财务,其中直接向曹红伟
辩护人指出,本案大部分证据为传入证据和言辞证据,不能认定案件事实,不能作为证据采用。 拆迁由政府主导,是合法拆迁。 曹红伟是丰华置业聘请的总经理,并不是全面代理经营管理。 曹红伟不认识本案的其他人,不熟悉,不能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今年9月20日,睢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检方对曹红伟的所有指控。
整理一审判决发现,给曹红伟定罪的主要依据是21份证人证言和14份被害人陈述,物证和书证只有户籍说明、前科说明、聘书、现场和车辆照片等几份资料。
曹红伟的犯罪行为认定中,有根据证人的口供、孤证确定案件的,也有因证据矛盾而被定罪的。
一审判决书认定曹红伟被丰华置业企业聘为总经理后,在谷熟镇被征集20多亩,与政府无关。 但是,对于这多征的20亩土地,办事机构始终没有提供实质性的证据。
律师在法庭上指出,这块所谓多征的20亩土地,既无权利,也无范围,与被害人无关,只依靠一个证人的口供定罪,完全违背了法律对证据的要求。
律师还指出,对曹红伟定罪真正起指向作用的是被害人陈述等供述,物证和书证的说明效力并不直接指向犯罪行为,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也存在诸多不一致,甚至存在矛盾,无法形成证据链的闭环 整个案件最终由口供和孤证确定,明显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奇怪且有违法嫌疑
证据认定 证据认定
判决书显示,曹红伟被起诉的案件大多发生在5年至10年前,最先追溯到12年前的口角纠纷判决,被认定曹红伟2008年因口角纠纷对被害人程某科进行了辱骂和殴打。
有四个证据认定了这一罪行。 受害者的陈述,曹红伟的供词,两个证人的证言。 被害人告诉曹红伟召集大家辱骂、殴打、威胁,曹红伟只打了他一巴掌。 两名现场证人作证说,他们俩用手朝对方打了好几次,但没有受到任何伤害。 我们拉开他们俩走了,但在争执中双方推搡了几次之后,被我们拉开了。
但是,睢阳区法院根据上述证据认定曹红伟有辱骂、殴打的犯罪行为。
曹红伟被起诉的案件中,5起被报警解决,警察有警察的自首记录和笔录,5起有现场证人。 曹红伟相信,报警记录和笔录足以说明自己的清白,在场的村干部也能为他作证。 但是,法庭没有给曹红伟讨论的机会。
(/h ) )特别是判决书的第五件认定,五年前单鹏旭给村民杨功磊受了轻伤,时隔五年在公安机关的资料和检察起诉书中变成了单鹏旭殴打杨功磊被害人并施暴者。
曹红伟的家人表示,很多事情都提到了警察,同时案件的嫌疑人、报案人、知情人等已经确定提交。 据说单鹏旭的事5年前报警,警察当时也解决了,也鉴定了受伤情况。 但是,此次审判相关机构没有取得原始资料,而是重新另行搜查。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审判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但是,上述法律规定在曹红伟的案件中未得到执行,曹红伟和律师多次请求办案机关做好警察记录、笔录,允许证人出庭作证,但未得到办案机关许可。
律师表示,办案机关只提取当事人有罪、罪重的证据,对当事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有不取证的举报记录,对有现场证人的证据,辩护人不能取得其证据的,向办案机关申请调动, 一切要求牺牲,基本上都由措辞证据、传世证据认定,完全违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派出所长证言下的
强制拆迁和强制赔偿
一审判决认定,在开发建设谷熟新苑时,为强制同意拆除当地村民韩树,曹红伟指示派20多名艾滋病患者和社会人士到韩树的家中和单位进行滋事。
但是,判决中出现的20多名HIV患者和社会人士,没有一人走到事件的地步。 律师指出,如果没有直达案件的人,就无法评价制造案件的人是谁,以及受到了谁的指示。
在笔录中,韩树表示,韩树是在乡里大队领导和派出所所长的协调下签订的拆迁协议。 但是,该协定被法院认定为被迫缔结,成为曹红伟犯罪的证据。
在派出所所长的证言下,曹红伟的罪行不仅如此。
年12月至年2月9日,曹红伟将车辆停放在东方佳苑李文娟建设的小区道路工地阻碍施工,要求李文娟算账履行协议。 李文娟报警后,经船坞墙镇派出所所长王磊调解,双方签署协议,清偿前期遗留债务。
根据双方当时签署的《解决码头墙镇东方佳苑分家协议遗留问题方案》(以下方案),经王磊调解,曹红伟和李文娟就四个问题达成一致。 具体来说,105国道东侧拆除补偿金李文娟应向曹红伟支付71033元,东方佳苑拆除搬迁问题已经解决,没有争议; 东方佳苑前期消费李文娟自愿承担10万元; 关于三标段中20套住房的质量问题,李文娟根据合作情谊自愿向曹红伟支付现金29.5万元,以后三标段所有债务债权住房的质量问题与李文娟无关; 关于三标段住宅质量问题的后续诉讼等相关手续,李文娟将无条件提供相关资料予以协助。
方案最后强调,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坞墙镇东方佳苑项目清算完毕,双方永远无争议,不可反悔。
但是,曹红伟意外地认为,一审判决将这种情况认定为要求牺牲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此,根据律师的意见,曹红伟之所以堵塞道路,是因为修路区间与李文娟的经济纠纷有关。 在与李文娟协商处理问题时,双方都有律师参加谈判,码头派出所所长王磊充当中间人,证明李文娟对双方纠纷的法律后果有清晰的认识,并未主动协商处理问题,被强制支付赔偿。
/ h/政府主导的合法拆迁
将导致非法拆除
值得观察的是,曹红伟被控制的事件大部分是征地拆迁和工程建设引起的纠纷。
一审判决认定曹红伟为违法拆迁,但律师向虞城县人民政府索取拆迁安置方案、区划规划、项目建设协议书、土地补偿清单等证据,表示曹红伟从事政府主导的合法拆迁。
一审判决根据两位证人的证词,曹红伟认定不付给村民补偿,侵占当地村民所有坑塘和附属土地,价值22万多元。 因为很明显这是一种要求牺牲的犯罪。
但是,根据律师提出的谷熟镇政府出具的《南头村社区相关情况证明》,南头村的拆迁、安装、改造是政府的行为。 案件涉及的这个坑塘属于南头村西头集团的全部,不属于任何个体; 政府已向南头村村民发放补偿金的谷熟镇财政所汇到南头村村民委员会土地、坑塘、房屋及树木补偿金80万元,由南头村委会负责发放,至今仍有余额。
律师向法庭提交了这些证据,但这些证据最终没有出现在判决中,也没有被法院采信。
对比一审判决中争议的孤证定罪、合法拆迁违法等问题,10月20日,《中国商报·; 法治周刊记者联系该案主审法官杭德领进行采访,称具体问题必须联系法院办公室,不便私下处理。
随后,记者多次致电绥阳区法院办公室,但无人接听。
因口袋犯罪而造成的牺牲
被质疑的[/s2/]
曹红伟被判处的寻衅滋事罪,是备受争议的窝囊罪,其前身同样是备受争议的流氓罪。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说,寻衅滋事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罪、多发罪。 新刑法具体规定了该罪的客观行为习惯为4种严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后果,但由于法律条文的表述模糊,该罪越来越新‘ 口袋里的罪恶。
(/h ) )口袋罪是指某行为是否触犯某法条尚不确定,但与某法条相似,直接适用该法条被定罪的情况。
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曹红伟被指控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抢劫等多项罪名。 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这些罪名都被证据否定,只剩下证据标准最低、覆盖范围最广的受害者。
即使适用 最低的证据标准,律师也多次认为曹红伟不构成犯罪,但在本案中,寻衅滋事罪的定义被滥用了。
在司法实践中,谋害犯罪被滥用的例子很多,法学家呼吁废除谋害犯罪的呼声也层出不穷。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说:“主张废除寻衅滋事的犯罪,不仅在理论上违背了罪刑法定的大体,在实践中,其模糊性成为打击弱者的威吓棒,不断贩卖法律的根基。”
目前在狱中服刑的曹红伟,也许不能指望寻衅滋事的罪行在近期内被废除,但他渴望得到基于证据和事实的公正判决。 (作者是中国商报法治周刊记者李海洋)。
来源:企业之窗
标题:“河南商丘养鸽公司家被判寻衅滋事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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