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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瞩目的曲靖铬渣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尚未得出结论,但陆良化工的铬盐生产线有望再生产。 前几天,曲靖市环保局发布了《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企业铬盐生产线再生产环境保护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再生产方案)。 该再生产方案受到新闻公开不到位、法律责任混淆等质疑,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曾祥斌更是直言曲靖市环保局不适合公益诉讼原告,建议退出。
反对;反对
环境保护团体:再生产必须处理8个问题
5月31日,曲靖市环保局召开陆良化工铬盐生产线恢复生产条件座谈会,中科院地球化学研究所专家认为,陆良化工铬盐生产线基本具备再生产条件。 这次会议后,最初决定的再生产方案在世界环境日通过媒体公布。 6月9日,环境保护团体对再生产方案提出质疑。
自然之友重庆绿联会和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副教授杨长明共同向曲靖市环保局提交的意见书中指出,再生产方案相关核心复印件的技术资料未公布,公众和专家无法提出实质性的专业意见。 自然之友公益律师、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的杨洋表示,自然之友在看到再生产方案后,第一时间联系了曲靖市环保局,希望获得详细的技术资料。 但是到现在为止,还没有得到发表详细技术方案的承诺。
对此,曲靖市环保局污染防治科科长沈贵宝表示,中科院地球化学研究所专家受曲靖市环保局委托,完成了《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企业铬盐生产线再生产环境保护实施方案》的编制。 虽然实施方案全面深入,但我们只有厚厚的一本书,不能公开一本书。
自然之友的代理律师曾祥斌不认同这一解释:我认为对方在态度上不愿意公开。 公布的再生产方案是概括性的,如果不全部公示再生产技术,公众就不能真正参与监督。
与再生产方案相比,意见书提出了八方面的建议。 其中,《再生产方案》必须对陆良化工历史铬堆场进行环境风险判断,完成整体风险判断,出具判断报告; 政府和陆良化工应当建立对当地居民健康的长时间跟踪、检测机制等。 意见书指出,这8个问题如果没有得到彻底处理,就不会同意铬盐生产线的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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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环境保护局:技术改革后可以100%无害化[/s2/]
以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为被告的曲靖铬渣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于5月25日结束了为期3天的审前证据交换。 但是,什么时候开庭还没有确切的时间。 值得观察的是,曲靖市环保局与环境保护团体自然之友、重庆绿联会一起,是该公益诉讼案的原告方。
但是,在曲靖市环保局公示的再生产方案中,指出确定的市县人民政府职责是在年底前完成历史沉积铬渣的无害化处置,切实落实处置资金。 对此,环保组织在意见书中坦率地表示,该项目严重混淆了法律责任。
此外,确定再生产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职责还包括开展对受污染农作物的赔偿工作,赔偿金及时到位。 该项同样被指出责任不明、期限不明、范围和标准不明等,除农作物损害外,关于陆良化工居民的污染损害,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也应当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1条的规定,受理和调解解决大众赔偿请求。
环境保护部门占原告的席位,但好像起着被告的作用。 曾祥斌解释说,我国环境保护法的根本是谁污染谁治理,但根据再生产方案,由于此事污染公司治理赔偿责任由公司变为政府,怀疑责任公司尽快恢复生产。
针对责任不明的疑问,曲靖市环保局污染防治科科长沈贵宝表示,再生产方案中使用的执行一词并未承担环境保护部门的全部责任。 ‘ 执行是‘ 而且国家资金支持铬渣解毒。 例如,存在污染问题
事情已经没有责任主体,应该由政府负责。 对于国家资金,我们能争取就能争取。
自然之友总干事李波说:“只要新的再生方案中不发生铬渣,就要求再生后的铬渣放置场所和相关的环境保护保证措施,以及公众特别是当地民众进行监督和督促的安全参与措施。” 关于再生产
之后,沈贵宝介绍说,是否会产生新的铬渣,陆良化工计划在年底前改进技术,利用无钙焙烧的技术大幅减少铬渣的产生量,实现100%无害化解决。
如果没有公开具体的技术记述,专家就无法评价改良后的技术是否真的能够满足要求。 杨洋说。 本报记者黄少乐
来源:企业之窗
标题:“云南铬渣案公司复产方案被指让政府代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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