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近日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面限制商业银行存款月末暴跌、月末存款偏离度高的“冲突时点”行为,严格限制银行对银监会存款比率的
《通知》督促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体系,加强分支机构绩效考核管理,合理分解考核任务,从根源上约束存款的“闪光点”行为。 确定提交,商业银行不得设立时点性存款规模评价指标,不得单纯设定要求存款市场份额和排名的评价指标,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存款考核办法,也不得提高考核标准和相关要求。
《通知》详细列举商业银行“及时”不得采用的各种办法,确定要求。 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提高存款利率和高利率等级,另设专用账户不向存款人支付高利息。 不得以返还现金、有价证券或者赠送实物等非法手段吸收存款的任何个人或者机构等资金中介组织的存款; 不得拖延或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不得强制设定条款,也不得协商约定将贷款资金转为存款,不得虚假放贷给“空”户。 以贷款资金为保证金循环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不得折价、虚增贷款的理财产品发行和有效期不得集中安排在每月下旬; 不得将财务企业等同业的存款资金暂时调整为普通存款等。
《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合理控制月末的存款偏离率。 根据历史数据和测算情况,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不得超过3%。 另外,为了防止商业银行在季度末通过高月平均存款,避免存款偏离率的制约,限制季度末月平均存款的可计入金额。
为了落实前款的各种规定,银监会要求各级监督机构建立存款变动情况统计监测制度,对存款交易较大、存在非法储蓄、虚假增资等问题的银行,根据重要程度采取限制准入、降低评级、限制业务、提高稳定存款比例等监督 记者周芬棉
来源:企业之窗
心灵鸡汤:
标题:“理财产品到期时间不得集中安排在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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