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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发出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吸引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行业实施的意见》。 《意见》规定,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应当与其他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对民间投资另行设置条件。 所有实行优惠政策的投资行业,其优惠政策也适用于民间投资。

《意见》规定,允许民间资本跨地区、跨领域参与市政公共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鼓励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资产收购等方法直接投资城镇燃气供应、供热、污水解决厂、生活垃圾解决设施等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鼓励通过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公共停车场等交通设施的建设。 《意见》还指出,将逐步梳理市政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形成机制,制定合理的价格。 由于市政公用事业的公益性和公共性性质反复,民营公司享有与国有公司相同的税收和土地等优惠政策。

来源:企业之窗

标题:“鼓励民资进入市政公用事业 不另设附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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