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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期间,一位干部给市纪委写了《检查》,说与某企业无关。
退休后,写“检查”的干部仍然与这家企业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自己拥有60%的所有权。 关于此前的“检查”,他供认是“为回避党纪处分而进行的虚假陈述”。
这件事的主角是国家大剧院工程业主委员会工程部前部长朱正林。 年7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朱正林占有相关企业60%的股份。
判决书称,企业法对自然人成为股东的条件没有禁止性规定。 但是,据记者观察,《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若干准则》确定禁止党员领导干部从事营利性活动。
“干部要做检查,检查结束后该怎么办呢? 这是挖掘空子,游离于党纪、国法之间。 ’同一家企业的败诉股东王丽娜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她不服法院的一审判决。
在一家企业中持有60%的股份
这场经济纠纷的起因可以追溯到1998年。 当时,作为合伙人,王丽娜和朱正林一起创办了北京金泰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企业(以下简称“金泰成企业”)。
在该企业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中,朱正林出资600万元,王丽娜出资300万元。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朱正林。
王丽娜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她本来在铁路系统下属企业从事销售工作,1996年认识到朱正林,“1996年,他是华电房地产的副总经理。 去华电之前,他是某部委的副司局级干部”。
根据记者获得的户籍资料,朱正林的服务处是“中国华电房地产企业”,职业是“副司”。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做生意,我们当时不太清楚。 他说可以,工商也没管。 ”王丽娜说。
金泰成企业的首要业务是参与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房地产项目的开发。 王丽娜说,与朱正林合作的理由之一是重视房地产开发的经验,“他熟悉土地的地方”。
2001年,北京市朝阳区出现了另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 金泰成企业看中了这个机会,但是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如果没有房地产开发资格,就没有机会参加项目的角逐。
金泰成企业办法为,新注册设立“北京达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企业”(以下简称“达坤企业”),注册资本也为1000万元。
但是,在当时的工商注册资料中,达坤企业并不是金泰成企业,而是付国强、万文国、柴参三个自然人。 其中,付国强为法定代表人,持有60%的股份。 另外两位股东是王丽娜的亲属。
目前,朝阳区人民法院在一审中明确表示,这三人只持有股份代替金泰成企业,不是真正的股东,不承担任何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这就意味着,在达坤企业内部,金泰成企业是“隐性股东”,隐藏在幕后。 付强等3人是“有名股东”,站在台前。 这个方法并不少见。 隐藏股东的出现是为了回避法律,或者有其他隐藏的情况。
王丽娜说,金泰成企业作为隐藏股东的理由,与朱正林被举报有关。
据她介绍,1999年,朱正林进入国家大剧院工程业主委员会,后担任工程部部长,2000年前后被通报在外做生意。 因此,朱不想向新注册的企业出示金泰成企业或其本人的姓名。 “付国强是我们俩的朋友,我们商量一下,给你车费,靠谱就行了。”
据了解,付强是另一家国有公司的管理者。
随后,达坤企业房地产项目开工建设,并于2006年4月竣工。 2002年8月,金泰成企业召开股东大会,免去朱正林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职务,取而代之的是王丽娜的丈夫万文国。
王丽娜表示,朱正林不再担任金泰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理由是朱依然担心被举报。 “虽然不是法定代表人,但金泰成企业仍有60%的股权”。
向纪委写检讨以保证与企业无关
2006年3月,因为达坤企业的房地产项目,朱正林给北京市纪委写了检查。 中国青年报记者在这本《检查》中看到,朱正林努力与达坤企业撇清关系。
“关于协助达坤企业经营住房的事情,我一开始不知道,在该企业特定的困难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帮了点忙,但后来马上退出,只去了工地三四次,法律上认为和达坤企业没有任何关系 ”朱正林在《检查》中说。
他说完全没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问题,承认他的一些不妥当的行为给国家剧场的形象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王丽娜告诉记者,她当年就知道这件事,“有人向上级纪委通报,上级让北京市纪委调查这件事。 达坤企业也向北京市纪委出具了情况证明”。
她说,这种情况证明的宗旨是朱正林在达坤企业确实帮助过我,但没有股份。
记者在撰写这篇《检讨》之前,朱正林也观察到他打算逐渐退出此前“台前”持股的金泰成企业。
2004年10月,朱正林签署了将金泰成企业最后60%的股权转让给王丽娜夫妇的协议。 这时,他2002年被免除法定代表人已经两年了。
至少从工商变更登记来看,此后朱正林在金泰成企业的股权下降到0%,王丽娜从原来的30%上升到60%,丈夫万文国的股权为30%。
王丽娜告诉记者,2006年2月,由于“大红门”项目完成,金泰成企业注销。
达坤企业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进展不顺利。 王丽娜说,大楼建成后,他们和一些企业提起诉讼,有些案件需要法定代表人到国强出庭。
“付国强是个本分的人,对这些很不舒服。 他自己没有参加股票,只是代理股票。 ”王丽娜说,除此之外,付国强看到朱正林被举报时,同为国企管理者的付国强突然“态度变得模糊了”。
王丽娜回忆说,从2005年开始,付国强多次提出不想在企业成为有名股东,“干脆转出”。 随后,王丽娜因工程无暇分身,付国强所属企业也忙于接待2008年奥运会场馆,因此商定在奥运会后解决这一问题。
在中国青年报记者的采访中,付国强也证实了上述说法:“我只是给朋友起个名字,不想赚钱,也不想卷入事件中。”
2008年10月,达坤企业向付国强发出《股东会议通知》,通知称付国强未实际出资,未参与经营,同时担任其他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不适于继续担任达坤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和挂名股东身份。
11月16日,达坤企业形成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国强将600万元出资转让给王丽娜。
“这600万元还没有转让完,我们就被起诉了。 600万元至今仍被财产保全。 ”王丽娜说,公诉人是曾经的合伙人朱正林。
起诉要求明确占有60%的所有权
朱正林的诉讼请求是确认付国强拥有达坤企业60%的股权。
“得知这个消息时,我愣住了。 朱正林已经向纪委确定表明,和达坤企业没有关系,为什么要这么大胆起诉60%的股权? ”。 王丽娜说。
对王丽娜来说更不能理解的是,朱正林和达坤企业确实没有法律关系,有法律关系的是已经注销的金泰成企业。
王丽娜告诉记者,朱正林在达坤企业“没有发生任何事件”。 只是介绍说,只是做了一点协调的工作,例如认识一点优秀的经理,没有参与实际的投资。
朱正林没有承认这个说法。 与写《检查》的时候相反,民事诉讼函中强烈主张,此前试图明确与达坤企业关系的干部,实际占有企业60%的股权。
朱正林表示,达坤企业成立以来,他在经营过程中被视为股东,主持董事会,处理企业经营权和账面问题,还以达坤企业的名义与企业签订了许多重要协议。
他还说,达坤企业支付了部分红利。
这和“检查”中“利用业余时间帮了点忙”“只去过三四次工地”等表现几乎是天壤之别。
据观察,朱正林占有60%股权的依据之一是,2004年10月1日,朱正林与付国强签订协议,确认付国强代为持有达坤企业股份600万元,不承担达坤企业的任何权利义务,在认为需要朱时无条件持股
对此,王丽娜说不知道。 据她介绍,2001年7月2日,金泰成企业已与付国强签署协议,被邀请为达坤企业的代理股东,并以其名义借款600万元。
王丽娜解释说,由于付国强是金泰成企业的代理股东,金泰成企业不是朱正林一人,朱正林个人未经其他股东同意,再签订一份代建协议应该无效。
她还说,达坤企业没有向朱正林分红,“当时正在盖大楼,资金还没有收回,也没有利润。”
在60%的股权代替谁持有的问题上,付国强表示中立。 他说,是自己出于信任而签订的徒有其名的协议,请法院查明60%股份的实际出资人,并依法解决。
事件经历了漫长的马拉松。 2009年4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朱正林与付国强之间的代持协议法律关系比较有效,付国强必须按照要求交付达坤企业60%的股权。
但是二审法院认为一审的事实不明确,必须发回重审。 年12月,海淀区人民法院依然作出支持朱正林的判决。 被告方面再次上诉,二审法院再次撤销原审,发回重审。
据审判,为逃避党纪处分作了虚假陈述
年1月,朱正林再次就60%的股份提起诉讼。 根据新法律的规定,他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诉讼状。
朱正林再次得到法院的支持。 年7月,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朱正林系达坤企业股东确认持股率为60%。
朝阳区人民法院表示,朱正林2004年10月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向王丽娜、万文国转让金泰成企业60%的股权,但不放弃本应享有的金泰成企业对达坤企业的投资权益,将金泰成企业的股权转给王丽娜、万文国代为持有。 因此,在金泰成企业放贷时的实际出资比例中,朱正林占60%。
一审法院表示,金泰成企业注销后,该企业向达坤企业出资的权益,应当由注销前的实际出资人按出资比例享有。
对此,王丽娜声称,他们向朱正林支付了股权转让金。
关于此前向北京市纪委提交的“检查”,判决书中明确记载了朱正林的说法是“为逃避党纪处分而作出的虚假陈述”。
那么,作为政治家的领导干部,朱正林有担任股东的主体资格吗?
判决书指出,我国企业法对自然人担任企业股东的条件没有相关禁止性规定,朱正林是否违反党纪不影响其从事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
但是,该法律条文的规定与中国共产党的党纪要求不完全一致。
据记者观察,《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准则》)规定,禁止擅自进行营利性活动,不得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经营商业、公司,不得违反规定持有非上市企业(公司)的股份或者证券。
根据《准则》,国有和国有控股公司(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公司)及其子公司领导中的党员,参照本规则执行。
“他挖掘空的孩子,发现国法和党纪之间有联系的问题。 法院可以说,党纪的案子与我们无关,纪委可以说他在起诉,我们不能干涉法院的起诉。 这是游离的状态。 ’王丽娜想。
在她看来,朱正林作为退休干部,与在达坤企业获得的利润相比,显然纪委的处分要轻得多。
在发布消息之前,朱正林向记者表示,此案多而杂,涉及财产侵占,因此媒体建议在二审判决后予以关注。 他说,自己不是王丽娜说的副厅级干部,只是国家大剧院工程业主委员会的中层干部,“没有行政级”。
朱正林在被问到如何评价“在职期间退休需要股权”时表示,应该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如何定义,要听法院的话。”
本报9月2日电
(中国青年报)
来源:企业之窗
标题:“北京一官员在职写检查欺骗纪委 否认入股公司”
地址:http://www.qsxsj.cn/qykx/1378.html